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临港经济区维权执法基地维修改造项目 海洋环评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家环保总局《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将《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临港经济区维权执法基地维修改造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环保公示,公众如有意见可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建设单位或环境主管部门。 1、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 评价单位: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建设规模: 本项目位于天津临港经济区一港池西北部,项目围海造地占用海域约6公顷,码头占用岸线总长度为200m,陆域纵深为300m。可停靠2000吨级、3000吨级船舶,码头面高程为6.0m,本工程区域现场条件为造陆围埝已建成,并已进行吹填造陆,为了满足码头的建设,需对码头后方已回填陆域进行地基处理,加固后场平标高5.15m,码头建设是在陆域地基加固完成后开始建设。工程总投资约为13847.18万元,工程施工期约为24个月。 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评价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前期工作(含资料收集、现场勘察、与建设单位进行公众参与调查)→编制报告(含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环境质量本底调查、收集公众意见)→报告天津市海洋局审查→专家评审→报告修改→报天津市海洋局批复。 3、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工作内容 评价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价法》等有关国家、天津市环保法规的要求,以海洋环评导则为指导,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充分利用已有资料,补充必要的现状监测,结合工程设计和预测数据,预测评价本项目的建设期、营运期对项目所在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的影响,从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的角度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4、本工程的主要环境影响 ①海洋环境(包括水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施工过程产生的悬浮物对周围水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②工程占海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③本工程营运后基地产生污水和固体废物对工程附近海水水质环境和沉积物环境的影响。 5、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由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尽可能的予以收集,船舶垃圾应做好日常的收集、分类与储存工作,靠岸后交陆域处理; 2本工程施工期、营运期产生的船舶油污水由船务公司接收; 3施工船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避免直接排入海域; 4施工船舶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在有船舶通过时提前采取避让措施。 6、评价主要结论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7、项目环保护公示期间公众意见受理的通讯方式: 为确保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顺畅地将对本项目的意见及时反馈,特公布相关部门意见受理的通讯方式。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自公示起十个工作日。 (1)建设单位: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 联系人:朱军哲 电话:1351206689 (2)评价单位: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管翔 电话:022-59812389 8、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①对建设项目是否支持;②项目建设对您生活的影响;③项目实施可能造成污染的意见;④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的影响;⑤对项目建设的建议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