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县前锋坳头石场年开采120万吨水泥用石灰岩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告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与“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和信息公开工作。评价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云安县前锋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建设地点:云安县前锋镇坳头矿区 项目概况:本项目矿区位于云浮市城区175°方向直距38km处,云安县前锋镇西南约9km处的坳头山,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112° 03′ 08″,北纬22° 45′ 16″。行政区域隶属于云安县前锋镇管辖。本项目属于扩建工程,原矿区面积为0.1061km2,开采标高为+475 m~+340m,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原矿,生产规模46万t/a,因市场需要,扩大矿区生产规模120万t/a,矿山服务年限为5年。 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 1、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并结合项目建设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将以施工期环境影响,运营期的大气环境、清洁生产和总量控制分析评价为重点,同时提出详实可行的减轻环境危害的措施与对策,保证公众利益,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及单位,及与本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团体。 (2)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 项目区域所在地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污染防治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项目建设有宝贵意见或建议,可通过邮件、传真、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和反映,供项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采纳落实,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决策参考。 五、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云安县前锋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地 址:云安县前锋镇坳头矿区 联 系人: 刘先生 电 话:0766--8681232 环评单位: 广州环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84号 联 系 人: 罗工 电 话: 020-83398920 传 真: 020-83398920 云安县前锋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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