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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地环保公司管理的通知

热度 1已有 223 次阅读2011-9-2 16:39 |个人分类:政府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地环保公司管理的通知
2011-09-02

东环函〔2011〕1031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各有关环保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地环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地环保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保公司审批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环保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环保产品销售、环境监测、技术咨询等相关环保业务的本地环保公司须经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环保业务,并依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本地环保公司审批要求参照附件1执行,其中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莞在岗,否则一律不予同意。

二、加强环保公司自身管理

(一)环保公司必须在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环保业务,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相关环保业务;承接业务时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环保公司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

我局更新。


(三)环保公司应对所承接的环保工程施工等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施工方案和全套图纸的纸质件和电子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文等相关资料。

(四)环保公司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在从事相关环保业务时的廉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从事其他妨碍环境管理及决策的行为。

(五)环保公司在承建环保工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进行施工,采取配套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施工中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准确分析、科学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偷工减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环保公司承建的漂染、线路板、电镀(含表面处理)、造纸、印花、洗水等六大重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先经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加强环保公司监督管理

(一)鼓励环保公司加入东莞市环保产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遵循市场规则,公平市场竞争,自觉维护环保产业市场经营秩序。

(二)我局将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形式对环保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我局下属的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环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四、实行环保公司年度考核制度

环保公司每年需对本单位的环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东莞市环保业务年度业绩报表》(附件2)和《本地环保公司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对各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确定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继续在我市开展相关环保业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甚至取消在我市开展相关环保业务的资格。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年度考核成绩直接按不合格处理:

(一)不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考核或在考核检查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年度总结和自评考核成绩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在承建的环保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承接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督管理

凡经我局审批同意的本地环保公司均可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相关环保业务,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刁难;不得采取强逼合作等方式,收取环保公司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垄断环保产业市场。同时,应鼓励技术能力强的环保公司进入,淘汰技术水平不高、工程质量差、信誉评价低的环保公司。

附件1.本地环保公司审批办事指南.doc

附件2.东莞市环保业务年度业绩报表.doc

附件3.本地环保公司年度考核评分表.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小红;联系电话:23391650)

2011-09-02

东环函〔2011〕1031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各有关环保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地环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我市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地环保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保公司审批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环保工程施工、安装、调试、环保产品销售、环境监测、技术咨询等相关环保业务的本地环保公司须经我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环保业务,并依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本地环保公司审批要求参照附件1执行,其中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莞在岗,否则一律不予同意。

二、加强环保公司自身管理

(一)环保公司必须在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环保业务,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相关环保业务;承接业务时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环保公司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

我局更新。


(三)环保公司应对所承接的环保工程施工等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施工方案和全套图纸的纸质件和电子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文等相关资料。

(四)环保公司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在从事相关环保业务时的廉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从事其他妨碍环境管理及决策的行为。

(五)环保公司在承建环保工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进行施工,采取配套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施工中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准确分析、科学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偷工减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环保公司承建的漂染、线路板、电镀(含表面处理)、造纸、印花、洗水等六大重污染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先经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加强环保公司监督管理

(一)鼓励环保公司加入东莞市环保产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约束,遵循市场规则,公平市场竞争,自觉维护环保产业市场经营秩序。

(二)我局将通过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形式对环保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我局下属的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环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四、实行环保公司年度考核制度

环保公司每年需对本单位的环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东莞市环保业务年度业绩报表》(附件2)和《本地环保公司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对各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后确定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继续在我市开展相关环保业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甚至取消在我市开展相关环保业务的资格。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年度考核成绩直接按不合格处理:

(一)不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考核或在考核检查中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年度总结和自评考核成绩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在承建的环保工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捏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承接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督管理

凡经我局审批同意的本地环保公司均可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相关环保业务,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刁难;不得采取强逼合作等方式,收取环保公司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之便,垄断环保产业市场。同时,应鼓励技术能力强的环保公司进入,淘汰技术水平不高、工程质量差、信誉评价低的环保公司。

附件1.本地环保公司审批办事指南.doc

附件2.东莞市环保业务年度业绩报表.doc

附件3.本地环保公司年度考核评分表.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小红;联系电话:2339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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