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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19-09-03

已有 128 次阅读2019-9-3 15:06

【摘录】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因子: 油烟、非甲烷总烃(VOC的控制指标)
术语定义 无组织排放: 油烟污染物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处理的排放行为。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油烟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风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控位置: 油烟排气筒或净化设施排放口
浓度限值: 油烟1.0mg/m3,非甲烷总烃10mg/m3
无组织排放: 视为超标
管理要求: 按要求对设备清洗维护保养,保留台账备查。
污染物监测要求 采样位置: 垂直管段
采样频次: 高峰时段,连续采样3次,每次采样10分钟。
浓度换算: 换算成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数据有效性: 取3次样品的平均浓度,3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2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达标判定 排放限值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3次样品的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判定为超标。
控制措施 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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