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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热度 9已有 980 次阅读2010-7-22 15:53 |

一、水环境

 

水资源总量:一定区域内的水资源总量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量,即地表径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量之和,不包括过境水量。

 

地表水资源量: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中由当地降水形成的、可以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即天然河川径流量。

 

地下水资源量:指当地降水和地表水对饱水岩土层的补给量。

 

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的部分,即在河川径流量中包括一部分地下水排泄量,地下水补给量中包括一部分来源于地表水的入渗量。

 

供水总量: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供水量。

 

地表水源供水量:指地表水体工程的取水量,按蓄、引、提、调四种形式统计。从水库、塘坝中引水或提水,均属蓄水工程供水量;从河道或湖泊中自流引水的,无论有闸或无闸,均属引水工程供水量;利用扬水站从河道或湖泊中直接取水的,属提水工程供水量;跨流域调水指水资源一级区或独立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配水量,不包括在蓄、引、提水量中。

 

地下水源供水量:指水井工程的开采量,按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和微咸水分别统计。城市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自来水厂的开采量和工矿企业自备井的开采量。

 

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集雨工程、海水淡化等水源工程的供水量。

 

用水总量:指分配给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按用户特性分为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用水四大类。

 

农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和林牧渔业用水。林牧渔业用水指林果地灌溉、草地灌溉和鱼塘补水。

 

工业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生活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城镇生活用水由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服务业、餐饮业、货运邮电业及建筑业等用水)组成;农村生活用水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畜用水在内。

 

生态用水:仅包括河湖人工补水和城市环境用水。

 

用水消耗量(简称耗水量):指毛用水量在输水、用水过程中,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带走、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多种途径消耗掉而不能回归到地表水体或地下含水层的水量。农田灌溉耗水量包括作物蒸腾、棵间蒸散发、渠系水面蒸发和浸润损失等水量;工业耗水量包括输水损失和生产过程中的蒸发损失量、产品带走的水量、厂区生活耗水量等,一般情况可用工业用水量减去废污水排放量求得;生活耗水量包括输水损失以及居民家庭和公共用水消耗的水量。城镇生活耗水量的计算方法与工业基本相同,即由用水量减去污水排放量求得。农村住宅一般没有给排水设施,用水定额低,耗水率较高(可近似认为农村生活用水量基本是耗水量);对于有给排水设施的农村,应采用典型调查确定耗水率的办法估算耗水量。

 

节水灌溉:指用尽可能少的水投入,收得尽可能多的农作物产出的一种灌溉模式,目的是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节水灌溉面积包括:喷灌面积、微灌面积、管道输水面积、渠道防渗面积和其他节水灌溉面积。

 

喷灌面积:喷灌是利用喷头等专用设备把有压水喷洒到空中,形成水滴落到地面和作物表面的灌水方法。不包括用简易方法临时抗旱的面积。

 

微灌面积:微灌属于局部灌水方法,主要包括滴灌、微喷灌等。该技术是根据作物需水要求,将作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和养分以较小的流量,均匀、准确地直接输送到作物根部附近。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废水排放量内)。

 

直接排入海的:指经企业位于海边的排放口,直接排入海的废水量。直接排放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也不受其他水体的影响。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指报告期内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以及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和砷、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它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也可以通过物料衡算或经验计算公式求得。(可参考《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

 

 

污染物的浓度,均以在企业排放口所测的数字为准(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化学需氧量(COD):测量有机和无机物质化学所消耗氧的质量浓度的水污染指数。 

 

废水治理设施本年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指企业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经过各种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除去废水中所含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和砷、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计算公式是:

 

 

二、海洋环境

 

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较清洁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轻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三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

 

中度污染海域:符合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仅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严重污染海域:劣于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

 

首要超标污染物:全海域或海区平均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物。

 

三、大气环境

 

平均气温:气温指空气的温度,我国一般以摄氏度为单位表示。气象观测的温度表是放在离地面约1.5米处通风良好的百叶箱里测量的,因此,通常说的气温指的是离地面1.5米处百叶箱中的温度。计算方法:月平均气温是将全月各日的平均气温相加,除以该月的天数而得。年平均气温是将12个月的月平均气温累加后除以12而得。

 

年平均相对湿度:相对湿度指空气中实际水气压与当时气温下的饱和水气压之比,通常以(%)为单位表示。其统计方法与气温相同。

 

全年日照时数:日照时数指太阳实际照射地面的时数,通常以小时为单位表示。其统计方法与降水量相同。

 

全年降水量:降水量指从天空降落到地面的液态或固态(经融化后)水,未经蒸发、渗透、流失而在地面上积聚的深度,通常以毫米为单位表示。计算方法:月降水量是将该全月各日的降水量累加而得。年降水量是将该年12个月的月降水量累加而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大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算。测算公式为:

 

 

生活及其他SO2排放量:以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和其含硫量为基础,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工业SO2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SO2总量,计算公式为:

 

 

 

燃料燃烧过程SO2排放量:指燃料燃烧过程中排入大气的SO2量。它可以根据实测、物料衡算或排放系数计算求得。凡安装连续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局监测站联网的单位,必须采用实时检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数据。未安装连续自动在线检测设备的单位,在采用实测法计算排污数据时,为保证检测数据能够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须多次测定样本取值,并须经当地环保局监测站认定。其结果还须与使用燃料含硫量计算得出的排放数据进行对照验证,如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核实调整。

 

生产工艺过程SO2排放量: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SO2量。它可以根据实测、物料衡算或经验公式计算求得。

 

生活及其他烟尘排放量:指除工业生产活动以外的所有社会、经济活动及公共设施的经营活动中燃烧所排放的烟尘纯重量。以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为基础进行测算。

 

工业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排放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排入大气的粉尘量。工业粉尘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可以通过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排尘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为:

 

    工业SO2去除量:指报告期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二氧化硫量。

 

燃料燃烧过程SO2去除量:指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后去除的SO2数据,它可以根据实测、物料衡算或经验公式计算求得。

 

生产工艺过程SO2去除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后去除的SO2量,它可以根据实测、物料衡算或经验公式计算求得。

 

工业烟尘去除量:指企业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烟尘量。

 

工业粉尘去除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对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粉尘总重量(不包括电厂去除的烟尘)。它可以根据实测计算求得。

 

 

 

除尘系统进、出口的粉尘浓度,应以实测的数字为准。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数。附属于设施内的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锅炉中的除尘装置属于“三同时”,应统计在内。

 

脱硫设施数:指在治理设施中有专用(或兼用)的脱硫设备(或系统),其脱硫效率要达到40%及以上,脱硫后不再释放出SO2,比如使系统中有足够的碱性物质与SO2反应,生成稳定的盐类物质或采用活性炭吸附制酸等方法进行脱硫的设施数。

 

废气治理设施本年运行费用:指报告期内维持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四、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放射性废物:指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的固体废物。

 

其他废物:指工业垃圾、污泥及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指机械工业的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砂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指工业废水处理中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固体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报告期内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做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方式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指报告期内利用“三废” 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五、生态环境

 

土地调查面积: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总面积,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

 

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和农村居民点、独立于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和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及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用地、盐田和特殊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含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场和港口码头。

 

水利设施用地:指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和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排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建筑物。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沟渠和水工建筑物。

 

本年增加耕地面积:指本年度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和其他原因而增加的耕地面积。

 

土地整理: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其内容主要包括调整用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平整土地;道路、渠道等的综合治理;村庄及乡村企业用地的集中、搬迁和内部改造等。

 

土地复垦: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开发:指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使其变为可供建设或农业使用的土地。

 

农业结构调整:指改变原有种植业、林业、牧业、水产养殖业、副业等在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

 

本年减少耕地面积:指本年度因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自然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其他原因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建设占用:指因各类建设占用而减少的耕地面积。

 

灾害损毁: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三年内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面积。

 

生态退耕: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林业用地面积:指用来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面积。

 

森林面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0以上(含0.20)的林地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的面积,即有林地面积。它是反映森林资源总面积的重要指标。森林面积包括天然起源和人工起源的针叶林面积、阔叶林面积、针阔混交林面积和竹林面积,不包括灌木林地面积和疏林地面积。

 

人工林面积:由人工播种、植苗或扦插造林形成的生长稳定,(一般造林3-5年后或飞机播种5-7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或郁闭度0.20以上(含02.0)的林分面积。

 

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森林覆盖率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是反映林业生产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

 

 

活立木总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

 

森林蓄积量: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它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林业生产发展情况,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也是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

 

造林总面积  报告期内在荒山、荒地、沙丘、退耕地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飞机播种、植苗造林、分植造林等方法新植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的单位面积株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成活率达85%以上(含85%,年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且无浇灌条件的地区造林成活率达70%以上)的总面积。四旁植树如一侧在四行以上,连片面积0.066公顷(一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造林面积,通常按所有制(国有、国有集体合作、集体和个人)、造林方式(人工、飞机播种)、主要林种用途(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分组进行统计。

 

人工造林:包括人工定植与人工播种造林。

 

飞机播种造林:又可简称飞播造林、飞播。指在大面积荒山、荒地或人烟稀少、地处边远地区的造林地上利用飞机撒播林木种子(有时还有其他植物种子)或种子丸的造林面积。在统计时应以播区内有效面积计算,不包括航区内的农田、水面、路面等非林业用地面积。因航播条件不许可而播不到的个别地方,采用人工撒播或采用撒播器进行造林的面积,也统计在飞机播种造林面积内,但须注明。

 

用材林: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经济林: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是人们为了取得林木的果实、叶片、皮层、胶液等产品作为工业原料或者供食用所营造的林木,如油茶、油桐、核桃、樟树、花椒、茶、桑、果等。

 

防护林: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

 

薪炭林: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我国林业的“天”字号工程、一号工程,也是投资最大的生态工程。具体包括三个层次:全面停止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采伐;大幅度调减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同时保护好其他地区的天然林资源。主要解决这些区域天然林资源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我国林业建设上涉及面最广、政策性最强、工序最复杂、群众参与度最高的生态建设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是我国涵盖面最大、内容最丰富的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具体包括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长江中下游及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二期工程、沿海防护林二期工程、珠江防护林二期工程、太行山绿化二期工程和平原绿化二期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是首都乃至中国的“形象工程”,也是环京津生态圈建设的主体工程。虽然规模不大,但是意义特殊。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是一个面向未来,着眼长远,具有多项战略意义的生态保护工程,也是呼应国际大气候、树立中国良好国际形象的“外交工程”。主要解决基因保存、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是我国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骨干工程,也是增强林业实力的“希望工程”。主要解决我国木材和林产品的供应问题。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历史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以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为准(包括“六五”以前由部门或“革委会”批准且现仍存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计在内。

 

生态示范区: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省、地、县政府为主按批准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实施的行政区域。包括已经过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和正在开展试点工作的。

 

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为保护濒危或珍奇海洋动植物以及海洋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历史遗迹等,环其周围划定的保护地。是一块包括陆地、山川、水域和海洋的较大面积的自然场地。海洋自然保护区按保护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地)、县级;按保护类别分为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海洋生物和海洋自然遗迹。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以及海岸地带地区的珊瑚滩和海草床、滩涂、红树林、河口、河流、淡水沼泽、沼泽森林、湖泊、盐沼及盐湖。

 

六、自然灾害

 

滑坡:指斜坡上不稳定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软面(或滑动带)整体向下滑动的物理地质现象。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作用以及人为的不合理工程活动对斜坡岩、土体稳定性的破坏,经常是促使滑坡发生的主要因素。在露天采矿、水利、铁路、公路等工程中,滑坡往往造成严重危害。

 

崩塌:指陡坡上大块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的物理地质现象。它可因多裂隙的岩体经强烈的物理风化、雨水渗入或地震而造成,往往毁坏建筑物,堵塞河道或交通路线。

 

泥石流;指山地突然爆发的包含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称为泥石流,多见于半干旱山地高原地区。其形成条件是地形陡峻,松散堆积物丰富,有特大暴雨或大量冰融水的流出。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由于其发育的地质条件和作用因素的不同,地面塌陷可分为:岩溶塌陷、非岩溶塌陷。

 

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指在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包括工业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以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所投入的资金。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填报数据取自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燃气、集中供热、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及其他等行业的投资完成总额。

 

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指在报告期内,企业本年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设施)建设中实际投入的资金。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指当年建成投产的实际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实际投资额。

 

污染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总额:指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报告期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本年污染治理资金合计=国家预算内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企业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其他资金:指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国内贷款: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利用外资:指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定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县的国外贷款。

 

营林固定资产投资:指在报告期内进行的营林基本建设和营林更新改造活动投资。

 

上年末结余资金:指在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本年完成投资是反映本年的实际投资规模,计算有关投资效果,进行年度国民经济平衡分析的重要指标。

 

八、城市环境

 

城市面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的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

 

建成区面积:指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城市供水总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生产运营用水:指在城市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公共服务用水: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和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饮食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

 

居民家庭用水: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家庭、公共供水站用水

 

消防及其他用水:指城市灭火以及除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深井回灌用水、其他用水。

 

工业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它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工业新水取用量:指为使工业生产正常进行,保证生产过程对水的需要,而实际从各种水源引取的、为任何目的所用的新鲜水量,包括间接冷却水新鲜用水量、工艺水新鲜用水量、锅炉新鲜用水量及其他新鲜用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及生产用水中,循环利用的水量和直接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生活垃圾清运量:指报告期内收集和运送到垃圾处理厂(场)的生活垃圾数量。生活垃圾指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和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指按照有关技术、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各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等。

 

其处理结果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 3-2000)。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经分选、消毒后无害、无污染并予以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也应计入无害化处理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按工艺设计每天所能处理生活垃圾的数量。计量单位为:吨/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指用卫生填埋、堆肥、焚烧等工艺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总量。即生活垃圾在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总量。

 

生活垃圾简易处理量:指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所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报告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比率。在统计上,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计算公式为:

 

 

九、农村环境

 

农村人口:指居住和生活在县城(不含)以下的乡镇、村的人口。

 

累计已改水受益人口:指各种改水形式的受益人口。

 

卫生厕所:指有完整下水道系统的水冲式、三格化粪池式、净化沼气池式、多翁漏斗式公厕以及粪便及时清理并进行高温堆肥无害化处理的非水冲式公厕。

 

累计使用卫生公厕户数:指农民因某种原因没有兴建自己的卫生厕所,而使用村内卫生公厕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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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littleseayou 2019-3-13 15:05
  
回复 839224398 2021-3-17 08:47
   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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