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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关于某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意见(转)

热度 7已有 530 次阅读2012-10-14 12:46 | 项目

         以下内容转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f1909c01016ol9.html风影的博客

一、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批准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对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提出的要求。

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国家已制(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按照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国家未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中的有关计算公式及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高纯无水氟化氢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应采用上条款第二种方式确定其卫生防护距离。

二、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

该项目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中的公式(31),其计算公式为:

各符号含义详见该标准。

三、关于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点

该项目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点应包括经判断为产生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例如可能有氟化氢排放的高纯无水氟化氢储罐区、生产区等区域)。

无组织排放点具体位置的确定应参照项目有关设计文件(包括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其无组织废气排放产生位置。

四、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起算点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第7.2条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该条款要求,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起算点不是以厂界为起点,而是以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点所在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为起算点。

五、关于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源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第7.5条规定:“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按Qc/Cm的最大值计算其所需卫生防护距离;但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气体的Qc/Cm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该高一级

根据该条款要求,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需考虑该项目排放有害气体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包括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有害气体的废水污染源。

该项目是否存在以无组织排放的其他有害气体,应参照项目有关设计文件(包括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六、此外,根据GB/T 3840-917.6条规定: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共同确定。

附【专家访谈】以下内容仅作为专家个人意见交流,供大家参考。

胡学海老师对访谈提出问题的交流意见


(一)关于人生规划的问题

        (1)问题:请问胡老师,您对于环评新人的职业规划有什么建议?是什么让您坚持这么长时间从事环评工作?


        胡学海(以下简称胡):环评是阳光职业,选择了,就不要后退!坚持,学习,创新!再坚持,再学习,再创新,只管走下去!


    (2)问题:对于一个年逾不惑的基层环评技术人员,您有什么忠告和建议?


        胡:自律---公正、谨慎、责任;干事---勤学习、善总结、多交流、靠团队;心态---心悦环评,无愧!


(二)关于导则标准疑问

        (1)问题:关于新总纲导则里污染防治措施的一点疑问。

        导则里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明确拟采取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可行性,如不能满足要求应提出必要的补充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生态保护措施须落实到具体时段和具体位置上,并特别注意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

        评审的要求: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论证建设项目拟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并按技术先进、适用、有效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方案。

        请问,环评里的环保措施要具体到什么深度?难道要替代环保工程设计么?再来个方案比选,难不成环评能顶上几个工程设计?


        胡: 环评是以项目可研为前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环评所依据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根据《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 号)》(注:该办法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3号公告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有效“规章”),“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环评应按照《总纲》的要求(见4.3.8 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9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前述“初步方案”(即环保措施)进行可行性论证;如不能满足《总纲》要求,应提出必要的补充环保措施的要求,项目业主及可研编制单位应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环保措施。

    环评中的环保措施至少要具体到“初步方案”的深度。环评应结合项目自身的特点和所在环境的特征进行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论证,论证的具体要求可参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技术导则》6.4.6,6.5.4、6.5.5,6.6.4,6.7.5,6.8.5,6.9.6,6.10.5,6.11.5,6.12.4、6.12.5等的相关内容。可行性论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进行方案比选。

   环评中,须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的“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作为基础,并按照《总纲》的要求对项目的环保措施进行可行性论证与补充完善,并不是替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工程设计。


        (2)问题: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无组织排放源有超标点才能计算出防护距离,没有超标点就算不出防护距离。既然如此,能算出防护距离的项目都有超标点,也就是说有超标现象存在。按技术评估六原则的要求,项目满足双达标是最基本的要求。那这样一来,是不是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出现防护距离就不会满足双达标要求,满足双达标要求就不会出现防护距离。但现实工作中,很多重污染项目是既有很大的防护距离又通过了评审、审批,也就是说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这个怎么理解,请专家给以明示。


        胡:对于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之后仍有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确保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达到场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前提下,允许其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内(此范围之内不允许有居民等敏感目标)出现环境质量超标现象,是无奈之举。如不存在其他制约条件,应认为其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3)问题:您对地下水导则怎么看?是否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区域可以做一个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简称《地下水导则》)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能够指导“对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就其规定的评价内容、方法来说,《地下水导则》是以有关地下水专业知识和环评理论作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决定了对于《地下水导则》正确理解和运用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像大气、声、生态等导则实施的初始阶段一样,当前出现对《地下水导则》的各种看法、意见是正常的。

       在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区域统一进行水文地质勘察、水质监测、污染源调查、勘察试验,建立水位、水质预测模型,形成统一的地下水单元区域成果报告,为区域内规划、建设项目环评及其他涉及地下水的工作提供基础资料,是科学的、值得提倡。


        (4)问题:关于大气监测布点的问题。

假设项目在农村,周围没有多少住户,三级评价,评价范围为以建设项目为中心直径为5km的圆,布设2~3个点,布点我知道在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布设一个,敏感点也布设一个,但是应该是本项目上下风向多少米比较合适呢?以前都是写个上风向200m,下风向1000m,不知道这样合适不?有劳老师回答一下。谢谢。


        胡:应在最大落地浓度带布设一个监测点。

       理由可参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三)关于法规及实际应用问题

   (1)问题:我们这里环保局要求先出环保设计方案再做环评,一直很困惑环评的定位。请问,环评、总图规划与环保设计的关系是什么?顺序谁在前?


        :建设单位须向环评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图规划与环保设计方案(不是“环保设计”,在此,我理解为环保措施)应包括其中。

      在环评过程中,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应进行信息交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环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总图规划与环保设计方案)在前,环评在后。


        (2)问题:分类管理名录中的行业与资质管理办法(或是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中有冲突的地方,项目的行业类别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还是根据《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分类,沿用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对投资项目的分类,属于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对相关产业活动的习惯性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完全一致。

       在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时,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分类。


        (3)问题:关于固体废物鉴定。

        a)对于明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如采掘类项目,固体废物产量一般远远大于5000t/a,按相关规范需要采用数百个,然后分别化验,给出统计结果和偏差分析,每个样品的化验费一般不少于2000元,这样,光化验费就的30~50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采样保证数据的代表性的情况小减少化验工作量,同时,矿区内其它项目也有化验结果,证明了不属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

     b)根据GB13271-2001,化验结果需要与GB8978—1996进行对比,可是GB8978—1996中项目有近百种,都化验的话,成本也会很高,同时淋溶液体中有好多项目不能化验——有些单位只能淋溶、有的只能化验,上次有个项目需要测淋溶液中COD、TOC、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不知道该怎么解决?

     ——需要明确一下,是否GB8978—1996中项目都必须测,如何测?


        胡: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采样制样。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要求,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557-2010)》(代替GB5086.2-1997)的规定,获得进行浸出试验的浸出液;结合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成分及其他特点,选取GB8978—1996中与产生的固体废物相关的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进行测定,判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问题:对于“双超、双有”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是不能有双超存在的,所以,有些问题没法理解,你说是法律承认有双超还是不承认呢?


        胡:“双超”企业是法律不容许的一种客观存在,属于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采取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限期治理期间的“双超”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其实,清洁生产审核是解决“双超”问题必不可少的有效措施。采取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在内的各种措施解决“双超”问题之后,企业就不存在“双超”违法行为了。



 

                         胡学海于20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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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永环评 2012-10-23 14:21
好东西值得收藏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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