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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贯彻实施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于
会议回顾分析了煤炭行业“保水采煤”与“防治水”技术经验与地下水环境保护现状;结合煤田地质勘探规程、煤炭工程设计规范以及煤矿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深入讨论了煤炭行业在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水平,使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应在今后的环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根据煤炭采选业的特征和在煤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以下简称《导则》)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过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反复磋商,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1、关于煤炭建设项目的类别
建议对煤炭建设项目的类别分区域进行确定,井田(矿田)开采范围应确定为Ⅱ类,煤矿工业场地和排矸场地确定为Ⅰ类,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关于评价级别的划分
Ⅱ类煤炭建设项目评价级别判定时,地下水排水量应采用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田)地质勘探报告中确定的矿井(田)正常涌水量。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划分中,表9中“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建议按水利部公告[2006]第2号《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公告》中规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执行。
3、关于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要获取评价区域以往1:50000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工业场地1:10000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困难较大,在环评工作中单独开展相应的环境水文地质工作需要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批准,且周期较长。因此,建议依据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成果开展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
4、关于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地下水污染源调查
煤炭工业对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仅限于工业场地、排矸场地附近,对于矸石属性鉴别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煤矿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按工业场地、排矸场地确定的评价类别和级别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工作,井田(矿田)开采范围可简化污染源调查工作。
(2)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煤矿建设项目环评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的目的含水层应为潜水和可能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
对于井田(矿田)开采区域仅监测地下水水位,煤矿工业场地和排矸场周围应同时监测浅层地下水水质、水位。
(3)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
开展环境水文地质勘探与试验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和获取预测评价中必要的水文地质参数,因此,当区域内以往水文地质勘察成果或矿井(矿田)地质勘探报告已获取的环境水文地质资料可以满足评价要求时,可不必开展环境水文地质勘探与试验。
5、关于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1)预测范围与时段
由于煤矿建设项目井田(矿田)范围较大、服务年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且项目的工程设计仅对项目投产20年的工作面进行排产方案设计,因此,建议按照远粗近细的原则,重点进行运行期前20年煤炭开采影响范围的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2)预测方法的确定
当井田(矿田)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煤炭开采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不会直接导通潜水和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时,可采用解析法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
6、关于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地下水专题评价问题
鉴于矿区总体规划阶段存在的宏观性和不确定性,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地下水专题评价工作内容与深度宜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有关规定执行。
1、煤矿开采产生的塌陷不认为是地下水漏失产生的塌陷。
2、目标含水层主要是指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主要关注居民集中供水取自哪个含水层,一般就是第四系含水层;部门区域可能涉及到奥灰水
这个针对北方项目而言的,重庆项目主要含水层为须家河组、茅口组等砂岩、灰岩含水层,渝西地区大量分布红尘含水层
3、工业场地1类二级评价除考虑矸石场外,还应考虑选煤厂;矸石场的源强就是淋溶液;选煤厂的源强主要考虑煤泥水储水池5%~10%渗漏;污染因子主要考虑重金属、有毒有害元素。
4、地质勘探试验,2类一级评价为“有针对性的”进行地质勘探试验,二级及三级是“必要时”进行地质勘探试验,如果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中有相关的参数,则上述地质勘探试验都可以省略。
与上面第三条类似
5、地勘报告要能够反映各含水层的联系情况,特别是个断层穿越的含水层;陷落柱贯穿的含水层;各含水层的天窗。
6、如果第四系含水层与煤系地层有完整的隔水层阻隔,井田开采不会导通第四系,也不会影响第四系,则可以把影响预测等级下降;引申一下,就是排水量主要看敏感目标含水层的排水量,不是所有的排水量。
7、第四系含水层漏失量可以=留设的天窗煤柱×渗透系数;天窗煤柱可以看成是含水层在井田中歼灭地层区域外延一定范围;天窗的确定如果有具体的勘探范围,可以按照勘探范围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可以按照歼灭钻孔数占全部钻孔数×井田面积来确定。
8、一般地勘报告都会给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给出煤系地层排水的补给水源,以及基岩含水层的等水位高度,但可能不会给出第四系含水层的水位高度,这个水位高度可以通过监测井田范围内的水井的水位高度来模拟。
9、1类评价一般需要做的试验就是渗透试验,要看看包气带的厚度和渗透系数;2类项目一般需要观测目标含水层的水位,要观测枯平丰三个水期。
10、有天窗的含水层,应该是受到下部含水层承压含水的顶托,煤矿开采如果不对顶托含水层产生破坏 ,则一般认为不会对被顶托含水层产生影响。
一、在现状调查时,是否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已有污染源和污染因子都需要调查?
《导则》
《导则》
二、进行地下水现状监测时,勘探井已达到相当的深度,如仍未达到含水层,是否可不再进行更深的钻探?
对于建设项目,《导则》“
当勘探井已达到相当的深度,如仍未达到目的含水层,应分析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建设项目类别判定。对于地面Ⅰ类建设项目,应重点关注包气带(地面至潜水面)防污性能。对于项目评价区的潜水含水层,必须采集水样;对于项目评价区的承压含水层,若已有的水文地质资料或钻孔资料可以证明项目评价区为承压含水层,上部隔水层厚度巨大,且分布连续、稳定,具备足够的防污性能,则可以不用进行更深的钻探;对于岩溶区,则应按照地下水系统布设地下水采样点。
三、一级评价是否必须做水文地质试验(抽/注水试验、渗水试验、淋滤试验、弥散试验)?
《导则》7.1规定“一级评价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源特点及具体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勘察试验”。为详细掌握建设项目场地环境水文地质参数提供依据。
《导则》“
另外,根据已有的地下水研究成果表明,弥散试验的结果受试验场地的尺度效应影响明显,其结果应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一般不推荐开展弥散试验工作,其他试验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及评价深度的需要,必要时适当开展。
四、“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是必须如此吗?
《导则》“
五、位于基岩山区、岩溶区的一级评价项目,是否可应用数值法进行预测?
《导则》“
数值法是解决地下水定量评价与预测的有效手段,它可以解决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如非均质含水层、复杂边界、多个含水层系统等)下的地下水环境预测问题;地下水各种均衡量的评价问题;不同方案条件下地下水环境的演化趋势,预报各种条件下的地下水水位和水质随时间变化趋势预测问题,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数值法可用于基岩裂隙含水系统和岩溶裂隙含水系统模拟预测。
但在某些水文地质条件特殊地区(如西南岩溶地区的地下暗河系统),数值法应用会受到限制,此时可采用系统分析方法模拟预测。
六、矿山开采项目属于那一类型?如何进行评价?
矿山开采项目属于Ⅲ类建设项目。
矿山开采一方面疏排地下水,会引起地下水流场和水位变化,并有可能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另一方面矿区的工业场地区(如矸石场、洗煤厂、尾矿库等)的生产活动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据《导则》4.1,该建设项目同时具备I类和Ⅱ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
《导则》6.1评价工作分级中要求“Ⅲ类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具有的Ⅰ类和Ⅱ类特征分别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并按所划定的最高工作等级开展评价工作”。因此,矿山开采项目评价等级应按Ⅲ类最高工作等级定级。
矿山开采项目的评价工作则可以根据矿山开采项目不同场地(如矿山疏干降水、矿石选场和尾矿固废堆场)对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影响程度而分别确定相应的评价工作深度。
为指导冶金机电类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中心于
近期,我中心评估的冶金机电类项目中涉及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数量较多,从各环评报告书上看地下水预测部分的预测情景设置以及预测结果分析等内容不规范,本次会议旨在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讨论,更好地把握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原则和内容,探讨其预测评价的尺度,提高我中心的技术评估质量。
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建议暂按下述原则掌握:
一、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应在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区域地下水现状及问题分析、取排水情况、保护目标、地下水流场分析与项目关系等。
二、根据项目工艺特征和风险事故发生特点,设定预测情景和泄漏源强。预测污染源强可分为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的连续源强和事故排放的间断源强。正常工况下,分采取人工防渗措施和不采取人工防渗措施(天然防渗)两种情况进行预测。非正常工况人工防渗条件下,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防渗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说明,并给出确定泄漏源强的依据。事故条件下,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中风险源强的确定方法判断污染物风险事故泄漏源强。
三、如果项目所在区域附近有地表水体、饮用水源地等敏感保护目标,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预测各种污染源强达到保护目标的时间和影响。
四、针对有效防渗条件下连续污染源的累积环境影响预测,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有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预测期限可暂定为100天、1000天。长期累积影响的最终预测期限暂按相关设施或场地的服役寿命期设定。
五、根据地下水事故源强渗漏到监控点的预测结果,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控点位置、监测周期频次、监测因子等监测方案内容。对于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要求,提出重金属排放监测计划。同时,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和项目工程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应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防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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