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环境保护目标,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也是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主要对象,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识别环境保护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往往需在总论的有关小节中就予以指明。环境保护部曾在部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也对环境敏感保护区予以特别指出,是我们在评价工作中确定敏感保护目标的主要依据。
但是,最近发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将取土场、弃土弃渣场的植被及土壤列为敏感保护目标,让人不可思异,如果这样,在工程建设中还取不取土?弃不弃渣?挖出来了土壤只需要利用了即可,怎么能列为敏感保护目标啊?如果保护目标无原则的扩大、延伸,既不利用环境保护,也不利于经济发展。这是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人员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对于取弃土场,首先应在选址时尽可能避开敏感保护目标,这方面我曾在一些培训班上重点讲过,然后就是取弃土场在使用前的土壤层单独堆放与工程结束后用于生态恢复的问题。没必要将其列为敏感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