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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统称省发改委)设立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并对节能评估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集合。进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对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节能评估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节能评估活动。节能评估/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节能评估机构及其节能评估/价人员,不得从事节能评估活动。
第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分为一、二两级,资质证书由省发改委审批、颁发。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节能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节能评估活动,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节能评估机构可在各省范围内从事节能评估活动。
第六条 一级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30名以上(含30名)从事节能评估/价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取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培训证书,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评价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五)配备与评价范围相适应的相关设备;
(六)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二级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20名以上(含20名)从事节能评估/价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取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培训证书,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评价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30%;
(五)配备与评价范围相适应的相关设备;
(六)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内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有从事节能工作的经历和经验;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与节能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节能评估/价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节能评价师》资格。
第九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加入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见附件);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
(五)主要技术专家简历;
(六)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机构章程或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八)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
以上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用计算机打印。打印件、复印件大小为A4尺寸,整齐装订成册。
第十条 省发改委受理材料后,经过综合考查、专家论证、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从事节能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
(一)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执业应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价任务;
(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索要、收受项目单位的任何礼金财物等;
(四)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机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结论负责。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的报告,须附有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主要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等资料。机构复印件上应加盖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因事漏训的要补训。
第十五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实行“优存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水平、工作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等情况,每两年更换其中一部分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节能评估/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中清退出来,从机构库中清退出来的单位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关于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受理有关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登记表
编号: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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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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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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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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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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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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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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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
□节能评估 □节能技术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 | ||
业务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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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涉及的 行业范围 |
□石化 □化工 □钢铁 □石油 □水利 □水电 □交通 □纺织 □医药 □煤炭 □有色 □黄金 □商业 □粮食 □建筑 □建材 □林业 □铁道 □化纤 □轻工 □邮电 □天然气 □公路建设 □市政工程 □广播电视 □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 ||
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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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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