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环评工程师考试大纲变化情况
第一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无变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删除第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无变化。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13条,熟悉变为了解。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增加第2条“熟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和加强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
原第3条(现第4条),掌握变为了解。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13条,熟悉变为了解。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删除原第2-8条,增加两条:
“(2)掌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3)熟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删除原第8-12条,增加第8条:“熟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删除原第4-6条。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删除原第3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2条,掌握变为了解。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1条,熟悉变为了解。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1条,熟悉变为了解。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删除第3-4条。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第1条,熟悉变为了解;
删除第3条。
增加第(十)条:
(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了解本规划的目标;
(2)熟悉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的有关要求;
(3)了解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的有关要求;
(4)熟悉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有关要求。
(十三)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删除第2条。
(十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2条,了解变为熟悉。
第二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7.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2条,熟悉调整为掌握。
三、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第2条,修改为“掌握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
第3条删除,调整为“熟悉标准分期实施的要求”;
第4条,删除“常规”两字;
第5条,删除“常规污染物”五字;
第三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无变化。
第四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