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为何制定水质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吗?就是在与其它种类废水混合前就得达到该标准。理论上说任何水、气污染物,只要您不吝使用清洁水、气来稀释,都不会超标,但这是不允许的。
废气排放的标准分为排放量(单位时间排放质量)和排放浓度的标准。
污染物排放量(mg/h)=污染物排放浓度(mg/立方米)×烟气流量(立方米/h),一般排放量单位都使用kg/h,这需要实际监测值,无论您怎么稀释,这样计算出来的排放量都是正确的。
但为了正确执行排放浓度标准,就必须得到真实的污染物产生浓度,实测的可能是经过稀释后的浓度。实际生产中,为使燃烧充分,一般都会加入过量空气(即过量的氧),这也就产生了“稀释”作用。为使在执行排放浓度标准时不因您加入过量多少的新鲜空气而异,就统一为以刚好充分燃烧时的排放浓度为准。因此引入“空气过剩系数”就是必然的而有道理的了。
未充分燃烧的情况不考虑;理论上刚好充分燃烧的情况下,废气中含氧量为0,因此测得废气中的含氧量(标准状态,体积百分比),就可计算出空气过剩系数。